2014年9月4日

【會員大會第二次通知】9月14日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知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二次通知      2014/09/04
親愛的會員您好:
    2014年臺灣新聞傳播產業工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暨執、監委選舉,於914日(星期日)於記協六樓大會議室舉行,請大家踴躍出席會員大會,並票選出您理想中的人選。
    若您真的不克出席,依本會規章,您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行使權利(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並請填寫委託書寄回;最遲於913日前寄達記協。如有任何問題,請逕洽秘書處。
    同時,為了確保您的寶貴的一票為有效票,因此希望您能先行繳納常年會費$1000或來電告知於會員大會當天繳費,我們必定將資源充份利用在本會宗旨及任務上,在此感謝您的支持。
工會辦公室  2014.09.04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開會時間:2014914(週日)上午10301230
         點:義美大樓六樓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二段886)
附件及說明
一、  大會議程
二、  執、監委選舉公報(政見)
三、  出席委託單(寄回)
四、  大會提案單(寄回)
五、  會費繳交
     會員如尚未完成繳交常年會費$1000,請於開會前郵政劃撥、銀行轉帳或於大會
     當天報到處繳交。
l   郵政劃撥: 054001056457  戶名: 台北市新聞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l   銀行轉帳:台灣銀行信義分行(004)  帳號:054001056457  戶名: 台北市新聞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務必來電告知 金融後四碼)
l   信用卡委託授權

信封:回寄時於信封上註明會員大名及(出席委託/提案)等字樣

2014年8月14日

【會員大會通知】9月14日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知

親愛的會員:
    臺灣新聞傳播產業工會滿2歲了,很感謝您對工會一直以來的支持與愛護,往後還需您的持續參與,一同為台灣新聞媒體環境努力。

  臺灣新聞傳播產業工會謹訂9月14(星期日)上午10點30分,在本會六樓大會議室舉行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中我們將選舉第二屆理監事幹部,誠摯盼望您能撥冗出席,履行會員權利及義務。請有意擔任會務工作的會員踴躍登記參選,並於91日下午六點前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至工會辦公室,以完成參選登記。

工會辦公室 敬邀
2014/8/14

2012年10月28日

健全專業及保障權益 新聞產、職業工會上路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成立18年來,推動新聞從業者自律改革,回應社會對於新聞媒體的批評與期待。然而記協也發現,長久以來新聞從業者也面臨日益惡化的勞動情境,更缺乏與管理階段對等討論的溝通機制。記協為了推動真正的「產業民主」在2011年新版《工會法》正式運作前,即集結會員意見多次討論,擬定章程,終在今年8月29日分別舉行「臺灣新聞傳播產業工會」、「臺北市新聞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的成立大會。

由記協推動的兩個工會,在10月取得台北市勞工局的登記證書,可望正式推動運作。有別於受限於舊《工會法》規定的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所組成的產業工會(現稱企業工會),「臺灣新聞傳播產業工會」受理全國任何一家新聞媒體的工作者以個人身份加入,協助工作所遇問題;若該公司二分之一以上員工入會,員工更因此可透過工會向資方提出團體協約,而資方不得拒絕。

臺灣新聞傳播產業工會除了將協助改善未有工會之新聞媒體的工作環境,建立編輯室公約,推動新聞專業自主及民主,也企冀與其他新聞媒體「企業工會」合作互助,共同為良好的新聞環境及民主社會打拼。

另一方面,鑑於新聞內容由獨立記者、自由撰稿者所生產,然而無特定僱主的新聞工作者的勞動條件經常缺乏保障,結合新聞編採技能之「臺北市新聞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期能在專業探討,並在版權歸屬、合約建立、保險服務等各方面,讓工作者無後顧之憂專注於新聞事業。

記協推動「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的成立,乃沿續18年來「捍衛新聞專業」與「保障勞動權益」的主張,向前跨出制度性變革之一步,而未來如何藉著團結組織的制度發揮力量,必須透過你我的參與。



附件:

臺灣新聞傳播產業工會 入會申請表

臺北市新聞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入會申請表

2012年10月2日

【新聞稿】呼籲壹電視員工儘速成立或加入工會組織


【新聞稿】呼籲壹電視員工儘速成立或加入工會組織


工會新聞稿 2012/10/2

壹傳媒集團出售壹電視予年代,並在十月底前裁員高達30%以上,為此本會感到遺憾並呼籲台北市勞工局應重視此事並給予最大協助,本會今日(2日)也至該集團設置勞工權益說明會並發放勞動權益文宣。

本次壹電視易主為近年來規模最大媒體裁員,如何保障留下來的員工在轉換新雇主後,可以確保原先勞動條件。首先勞方可以與資方訂定團體協約,約訂相關勞動保障,但於勞基法規定具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得為一、企業工會;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三、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等。為此我們呼籲壹電視員工應儘速成立企業工會或是加入相關媒體工會,以免權益受損。

因本次資裁員風波而離職的員工除了公司應給予相關資遣費用及請領失業津貼外,員工也應積極了解後續自身勞工權益,若有相關疑問如社會保險(勞保、健保)等等,都可致電本會。



發佈單位:

臺灣新聞傳播產業工會

臺北市新聞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電話:02-23410044/02-23419944
網址: http://tjuintaiwan.blogspot.tw/

EMAIL:tjunion2012@gmail.com

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二段88號9樓

2012年8月30日

臺灣新聞傳播產業工會章程

臺灣新聞傳播產業工會章程
條次
擬定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1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2 條
本會定名為臺灣新聞傳播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News Media Trade Union ”,簡寫為TMU
3 條
本會以促進及維護臺灣新聞傳播產業之職業、法律及社會權益,並爭取新聞自由、提升專業水準,保障其獨立自主,以及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落實新聞媒體作為社會公器之責任為宗旨。
4 條
本會以臺灣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二段88號9樓。
第二章 
任務
5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3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6 條
凡在本會組織範圍內認同本會宗旨,在臺灣從事新聞傳播為主業之勞工及團體均得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方為本會會員(工會未成立前由籌備會審查)。
會員退會時,須於退會前30日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程序程完成後視為出會。
會員出會、退會或除名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予繳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7 條
一般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團體會員則以該會會員代表行使一般會員權利。
8 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連續三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及相關費用者,視為出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停權、除名等處分。
9 條
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
如擔任理、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其身分仍得維持,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
4章
組織
11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並由監事會代行監督權。
12 條
本會一般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方式、辦法,悉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如附件一)規定辦理之。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複決、選舉、罷免諸權,每一會員代表一權。
團體會員以該團體會員人數推舉會員代表,一百人以上推派一位,至多三位。
13條
本會置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一人。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監事。
14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15條
設監事一人,並列席理事會。
16條
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17條
本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任期二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18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聘請相關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受理事長指導,處理一切會務,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理事會議決定。
19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及聘請顧問,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任期與理事會同。
20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或變更本會章程。
二、(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數額及方式。
四、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八、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九、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21 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四、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
五、處理本會會務。
六、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
七、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八、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九、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
十、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十一、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22 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四、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五章 
會議
23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24 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25 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第23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26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標準如下:
每人600元(月收入5萬元(含)以下)或1200元(月收入5萬元以上)
二、經常會費:
每人每年1,000元(月收入5萬元以下),或2,000元(月收入5萬元以上)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監事會稽核。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可否改變)
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七章
保護
27 條    
雇主或其他代理人,不得因勞工加入本會,有工會法第35條所定之行為
第 八 章
附則
28 條
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29 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30 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